社区矫正工作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惩罚与教育双重目的的中国特色法治实践,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道重要防线。近日,连南检察院积极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被提请撤销缓刑。
【基本案情】
连南检察院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发现,方某某于2021年7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连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8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止。在缓刑考验期期间,方某某因未按时每日打卡、未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未经批准外出等情形,多次违反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先后受到县司法局两次训诫及两次警告处罚,仍屡教不改,于2024年1月26日又受到县司法局给予第三次训戒处罚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发现上述情况后,连南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建议县司法局综合考虑方某某的犯罪性质、在社区矫正考验期间的表现、重新犯罪的风险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方某某符合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且有必要采取收监执行措施的情形下,依法提出撤销方某某的缓刑建议。
2024年2月8日,县司法局依法向县法院提出撤销方某某缓刑的建议,并抄送连南检察院备案审查。连南检察院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召开了检察听证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参会,听取了他们的意见,他们一致同意县司法局向县法院提出撤销方某某缓刑的建议。2024年3月1日,县法院作出(2024)粤1826刑更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方某某原缓刑判决,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现方某某已被收监执行。
(时间:2024年2月8日 摄影:伍敬要 图为检察听证会现场)
案件办理后,连南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公安局,并邀请人民监督员、驻村律师,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开展社区矫正法、警示案例等“法治教育课堂”,以及对受过训戒或者警告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家访,开展谈话提醒。通过延伸检察办案触角,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法治意识,减少和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时间:2024年3月12日 摄影:房瑶萍 图为法治教育课堂现场)
【检察官说法】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罪犯而言享有“相对的自由”,但判处缓刑不等于罪犯被无罪释放,亦不等于享有无限度的自由。如果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不珍惜监外执行的机会,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最终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被终止社区矫正实施监禁刑罚,关进监狱的“高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轻微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第三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
(三)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重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