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被行政拘留后,决定机关未及时告知我们,导致我们迟迟联系不上该社区矫正对象。”近日,连南检察院在办理对社区矫正对象房某被提请收监执行审查案件时,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一句抱怨引起了检察人员的注意。
原来,社区矫正对象房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1月13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3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某日,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见房某未正常打卡签到,就多次打电话联系他,但联系不上。工作人员几经周折、多番联系,才得知房某因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被公安机关作出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被送至拘留所。
根据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在对房某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未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及检察机关,导致社区矫正对象房某处在“失联”状态。
检察机关到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了解到,因房某系被外地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在本辖区执行社区矫正,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掌握房某的刑罚及社区矫正情况,加之基层办案人员流动频繁、信息核查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现实中,普遍存在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衔接脱节,导致社区矫正机构无法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被行政处罚的动态,造成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而未收监执行的情形。
为了有效避免类似情况再发生,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监督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加强与司法局的沟通,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动态掌握社区矫正人员名单,对社区矫正对象作出行政拘留等处罚决定时,及时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合力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监督意见。
据悉,房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现已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是彰显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的一项刑事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还需凝聚公检法司等多方力量参与,进一步释放法治效能,保障刑事判决正确执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三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